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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彭姓婦人的兒子和李姓女子結婚後,生下一兒一女,在孫子出生後,大家住在一起,但兒子和媳婦都未盡扶養之責,把孫子丟給她,老太太指出,這些年來,她拿「棺材本」拉拔養大二孫,兒子和媳婦未盡任何心力。
彭姓婦人向法院高雄廠房出租指出,兒子不負責任她認了、對兒子沒辦法,只能幫忙帶大孫子,但媳婦也不聞不問,把所有責任丟給她,讓她無法忍受,去年底兒子大社廠房和媳婦離婚後,才會請求媳婦給付扶養費。
彭姓婦人以保母每月託嬰費2萬6千元計算,共養了5年10個月,加上生活支出,扶養二個孫兒的費用共245萬元,兒子和媳婦應各付一半,媳婦要給付122萬餘元。
仁武廠房桃園地院審理時,前媳婦李姓女子聲稱,是湖內廠房婆婆自願帶孫子,並未請婆婆帶,且二個子女的奶粉、尿布和玩具等,也是婆婆自願掏腰包支付,當時婆婆還很高興,這筆費用不該向她請求,應該由前夫全包。
法官審理後,認定彭姓婦人是因憂心孫兒給外人照顧可能不妥,才願意帶孫兒,但絕非無償提供勞務,嬰兒母親有扶養的義務,應依托嬰費每月2萬6千元計算,媳婦應負擔二分之一,加上教養費和生活費,判決媳婦應給付婆婆122萬餘元扶養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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